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南,杜盈桦,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内2921民初138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南:本院执行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南、杜盈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4月25日执行立案。我院向被执行人张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南向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故申请人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南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复兴北街以东月湖荣庭2-13号楼4单元1102室房屋。经过网络评估、一拍流拍,二次流拍,在变卖过程中由竞买人乔刚在2022年2月10日的司法拍卖公开竞价中,以最高价胜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张南在2022年3月31日前腾空位于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复兴北街以东月湖荣庭Z-13号楼4单元1102室房屋。到期仍不腾房,本院将依法强制腾房,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被执行人张南自行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