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志忠,拓安雄,拓成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拓安雄、拓成林:原告罗志忠与被告拓安雄、拓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志忠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拓安雄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7129元(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21年6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3.85%四倍计算,并按照年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21年6月10日起到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拓成林向原告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