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勇,张拴儿,刘立文,高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1民初37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拴儿、刘立文、高峰:本院受理原告王勇与被告张拴儿、刘立文、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21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拴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勇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1727.11元(暂算至2021年6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王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75元,由原告王勇负担116.75元,被告张拴儿负担9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拴儿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