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世军,邱明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明松: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军与被告邱明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保证金90000元;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