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治明,郭桂英,王彦强, 宁夏宸乾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内容
王治明、郭桂英、王彦强: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宸乾物流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1月27日起的逾期违约金308元(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4倍基数,暂至2021年12月21日),并按照上述标准主张至借款本息支付完毕为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2、3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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