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建新,马平校,贺云,代龙, 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宁0104民12666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马平校: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新与被告贺云、代龙、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贺云、马平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建新支付人工费27000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上述人工费自2020年4月8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宁0104民12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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