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建新,马平校,贺云,代龙, 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宁0104民12666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平校: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新与被告贺云、代龙、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贺云、马平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建新支付人工费27000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上述人工费自2020年4月8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宁0104民12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