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贾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104民初13942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贾鹏: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民初13942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一、被告贾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548.65元、滞纳金3000元、利息357557.53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2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2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负担46元,被告贾鹏负担498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审判法庭302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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