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思杰,陈伙兴,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02民初5026号 |
案由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思杰:本院受理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702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陈伙兴位于李侗路196号(江南第一城C组团)6幢11层1101B室房产及住房公积金11388.03元范围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11元、利息5245.76元,违约金543.18元,并以借款本金99999.11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5%计算的利息及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