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兰英,林建明,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建明: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兰英、林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林兰英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94774.4元;2.判令林兰英支付违约金25371.4元,就当期未付应付租金94774.4元为基数,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从2021年11月24日起至全部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林兰英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500元;原告上述诉请金额暂计121645.8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3日;4.判令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林兰英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