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娟,李影,张晓抗,魏洁,吴道祥,孙晓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2民初889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娟、李影、张晓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诉你们及魏洁、吴道祥、孙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2民初8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魏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本金149216.91元、利息、罚息49800.7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月5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止),吴道祥、孙晓辉、李娟、李影、张晓抗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本金本金9119元、利息、罚息3150.6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月5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止),魏洁、吴道祥、李娟、李影、张晓抗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670元,保全费1576元,合计6246元,由被告魏洁、孙晓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