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洪,李娇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原告于洪诉被告李娇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5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12月7日被告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未归,杳无音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指定举证及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合议庭人员为审判长霍德新、人民陪审员赵明、赵玉岩。开庭时间为2022年4月7日上午8:30,地点为海城市人民法院腾鳌法庭,届时不到庭将依法审理并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