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世明, 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濉溪县华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皖0621民初5999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世明:本院在审理(2021)皖0621民初5999号原告濉溪县华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世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直接和邮寄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