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双明,郝丽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双明、郝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与吴双明、郝丽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英雄北路办公区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