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营口闽江物流有限公司,马胜,车丽丽, 营口闽海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2年01月11日第(G03)版刊登在人民法院报社的:被告为马胜、车丽丽的公告中,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变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本院受理原告营口闽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胜、车丽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变更为:本院受理原告营口闽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胜、车丽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变更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