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营口闽江物流有限公司,马胜,车丽丽, 营口闽海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于2022年01月11日第(G03)版刊登在人民法院报社的:被告为马胜、车丽丽的公告中,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变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本院受理原告营口闽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胜、车丽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变更为:本院受理原告营口闽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胜、车丽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变更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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