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振新,张福安,张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803民初109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福安、张涛:本院受理原告石振新诉你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辽0803民初1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诉讼请求;一、两被告人赔偿因殴打原告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24412.90元。二、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