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超峰,范士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皖1602民初94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士涛:本院受理原告张超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22)皖1602民初941号民事裁定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