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秀英,曹刚,封丽燕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刚、封丽燕: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孙秀英诉原审被告曹刚、封丽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海新区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