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洪海,侯中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洪海、侯中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诉被告高洪海、侯中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