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滁州金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南通亨特管业有限公司 ,无锡万讯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鑫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尚银轴承有限公司 ,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东宝制冷电器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天安机械有限公司 ,海安天安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苏品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宁01民初396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金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东宝制冷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无锡万讯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鑫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尚银轴承有限公司、江苏品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安机械有限公司、海安天安变压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通亨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金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东宝制冷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无锡万讯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鑫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尚银轴承有限公司、江苏品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安机械有限公司、海安天安变压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宁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区3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