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连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20787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史连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史连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0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史连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保险赔偿款69598.79元及违约金;二、被告史连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保费4237.7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史连平负担84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