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于开慧,陈锐玉,杜春凤, 兴安盟忱锐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内2201民初7015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内容
陈锐玉、杜春凤、兴安盟忱锐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开慧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2201民初70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点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25室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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