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勇,金晓龙,吴琼,张海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勇、张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诉被告马勇、金晓龙、吴琼、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勇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贷款本金48863.58元,利息5299.65元(截止2021年12月14日,其余利息,利随本清);2、依法判令被告金晓龙、吴琼、张海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