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谢俊红,秦合占,孙西友,第三人-,杨润梅,宋会兴, 鄂尔多斯市博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共同共有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内容
鄂尔多斯市博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杨润梅、宋会兴:本院受理原告谢俊红诉被告秦合占、孙西友、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博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杨润梅、宋会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系位于河北省清河县运河街北侧黄山路西侧清馨佳苑1栋5单元301室登记在第三人宋会兴名下的房屋的夫妻共同共有人,享有该被执行财产50%的份额,法院执行时应当为原告保留处置价款的50%,争议金额为50万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二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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