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帆,孙旭青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晋0928民初75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旭青: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帆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晋0928民初75号民事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