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小华,陈文祥,潘家义,何剑锋,林辉,林希旺,陈志翔,第三人-杨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6488号,2021闽0181民初64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融西路318号何剑锋:住址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融北路96号杨峰:本院受理原告叶小华、陈文祥为与被告潘家义、何剑锋、林辉、林希旺、陈志翔及第三人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叶小华、陈文祥对本院(2021)闽0181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叶小华、陈文祥诉请:依法撤销2021闽0181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赔偿上诉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25%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至清偿日止;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