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宗泽,杨阿银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杨阿银: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宗泽与被告杨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有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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