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王亦崇,林阳山,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鑫天佑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惠安县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亦崇: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鑫天佑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安县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亦崇、林阳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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