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牟晓光,孙旭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502民初33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旭阳:本院已受理原告牟晓光诉被告孙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502民初33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含审判程序告知、答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举证事项告知)、廉政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