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牟晓光,孙旭阳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桂0502民初33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孙旭阳:本院已受理原告牟晓光诉被告孙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502民初33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含审判程序告知、答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举证事项告知)、廉政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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