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海城, 南宁西匹优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市廖丽猪肉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1046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海城、南宁西匹优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南宁市廖丽猪肉摊与被告梁海城、南宁西匹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10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宁西匹优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廖丽猪肉摊支付货款9724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9724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被告南宁西匹优贸易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梁海城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232元,公告费350元,保全费992元,由被告南宁西匹优贸易有限公司、梁海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