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勇德,许淞筌,文光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5834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文光权: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5834原告侯勇德与被告许淞筌、文光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及许淞筌提交的上诉状,判决如下:被告许淞筌、文光权须共同支付劳务费4000元给原告侯勇德。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许淞筌、文光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