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凤霞,余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122民初691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凤霞: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霞与被告余强离婚纠纷【(2022)闽0122民初69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