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邹宏煕,陈杏枚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杏枚:本院受理原告邹宏煕诉被告陈杏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诉请:依法判决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中路9号东方名苑臻嘉园12栋1单元01010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四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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