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宏煕,陈杏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杏枚:本院受理原告邹宏煕诉被告陈杏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诉请:依法判决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中路9号东方名苑臻嘉园12栋1单元01010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四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