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书旺,李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0民初51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波:本院受理原告刘书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0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书旺借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刘书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李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