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剑冰, 福建阔达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103民初429号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阔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剑冰与被告福建阔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03民初429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