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宝珍,林文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文剑:本院受理原告肖宝珍与被告林文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作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至工作日)在本院鼓山人民法庭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