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蓝燕青,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蓝燕青: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蓝燕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巷口人民法庭(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4号)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巷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