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黎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黎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被告林黎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小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