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伟海,郭起欢, 桂平市宝恒泰轻钢别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1133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起欢、桂平市宝恒泰轻钢别墅有限公司:原告吴伟海与被告郭起欢、桂平市宝恒泰轻钢别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11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吴伟海与被告桂平市宝恒泰轻钢别墅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郭起欢与被告桂平市宝恒泰轻钢别墅有限公司向原告吴伟海返还预付款462864元;三、被告郭起欢与被告桂平市宝恒泰轻钢别墅有限公司向原告吴伟海支付违约金23143.2元。案件受理费539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58元,由被告郭起欢与被告桂平市宝恒泰轻钢别墅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苏圩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