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永英,蔡金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3民初283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金凤:本院受理原告黄永英诉被告蔡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3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金凤向原告黄永英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1810元,由被告蔡金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