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振辉,高兰, 岑溪市南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振辉、高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岑溪市南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振辉、高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门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