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海华,胡文明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105民初632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胡文明:原告何海华与被告胡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文明向原告何海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二、被告胡文明向原告何海华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1年2月3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进行计算);三、被告胡文明向原告何海华支付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486元,公告费390元,合计2876元,由被告胡文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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