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琨,赖业忠,周永光,郑爱芳,第三人-钟剑荣,唐诗南,梁丁上, 玉林市鑫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902民初10055号,玉国用(2015)第00079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丁上:本院受理(2021)桂0902民初10055号原告曾琨诉被告玉林市鑫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业忠、周永光、郑爱芳、第三人钟剑荣、唐诗南、梁丁上合伙合同纠纷,现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四被告于2015年5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2、请求依法对原告与四被告合作开发位于玉林市玉州区南江镇竹美接龙桥村16号玉国用(2015)第0007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面积9525.18m2的“江南.接龙城”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3、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项目利润(利润暂定18010414.14元,具体金额可以司法审定结果为准);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