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先云,广西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小平,高思源,王艳,杨盛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422民初3247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思源、王艳、李小平:本院受理的(2021)桂0422民初3247号原告黄先云诉广西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小平、高思源、王艳、杨盛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现居住地址不明确,无法以其它方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通知书、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回避告知书、五个严禁、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受伤的经济损失:误工费28000元、护理费240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7171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132718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