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光揆,李喜财,徐勇,第三人-胡崇梅,杨保平, 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喜财、徐勇:本院受理原告黄光揆与被告你们、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崇梅、杨保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光揆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因你们外出,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将起诉状第二项、第四项请求变更为:“二、四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连带偿付施工工程款357652.95元及利息6845.57元;”“四、四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连带偿付工程超期费用3240085.57元及逾期利息62025.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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