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光揆,李喜财,徐勇,第三人-胡崇梅,杨保平, 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喜财、徐勇:本院受理原告黄光揆与被告你们、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崇梅、杨保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光揆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因你们外出,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将起诉状第二项、第四项请求变更为:“二、四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连带偿付施工工程款357652.95元及利息6845.57元;”“四、四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连带偿付工程超期费用3240085.57元及逾期利息62025.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