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开祥,赵立洪,杨海雕,第三人-,刘鑫,王浪, 贵州鑫豪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鑫豪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鑫:本院受理原告邹开祥、赵立洪诉被告杨海雕及第三人贵州鑫豪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鑫、王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普通程序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