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明生,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明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987.69元,以及截至2020年9月25日尚欠的利息和罚息447.83元,合计32435.52元;2020年9月26日至实际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