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淇尹,王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平:本院受理原告郑淇尹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或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