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雪钢,杨海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黔2631民初89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张雪钢诉被告杨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631民初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