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朝玉,刘军现,刘子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军现:本院受理原告张朝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廉政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当事人须知、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现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长子刘子荣已满18周岁、次子刘子发马上满18周岁,自己在深圳务工,无需抚养。3.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大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