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毕成红,杨跃进, 四川春非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0502民初64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春非劳务有限公司、杨跃进:本院受理(2022)云0502民初647号原告毕成红与被告四川春非劳务有限公司、杨跃进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潞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